买到“二手车”,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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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S店承诺销售全新汽车,提车后发现“新车”曾经被维修过,请问是否构成欺诈?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
一、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把该情形列为无效民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基于欺诈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是基于受欺诈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后,归于无效。
二、什么情况下,构成欺诈
(一)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亦可表现为消极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68条即规定,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和隐瞒真实情况均系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二)欺诈故意
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之故意;二是使对方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之故意。即68条所规定的“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三)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
两重因果关系:一是欺诈行为与错误认知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错误认知和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两重因果,缺一不可。
(四)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
是指被欺诈方所作意思表示,与当不存在该欺诈行为时其会作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即68条所规定的“错误意思表示”。
三、法律统一性如何体现
注意:除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被覆盖外,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第3款关于受欺诈行为效力之规定亦为本条所覆盖。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再直接归于无效。
四、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什么时候有权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最短一年,最长五年,有权行使撤销权,否则权利消灭。
六、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
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并非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欺诈的,按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案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的关键,在于购买方保留了完整的合同和交车手续,依据合同和相关证据,最终权利得以实现。请大家也养成保存证据的习惯,在消费时务必保留好消费合同、凭证等,以便在权利受损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合法权益。《合同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