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设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23〕4号)予以转发,本实施办法与福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榕人社监〔2020〕18号)规定不一致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23〕4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1日
附件下载
(筑55号)附件:闽建〔2023〕4号.pdf